(2017)新01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苏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530号罪犯苏俊,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2000年1月19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沙刑初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2月4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对罪犯苏俊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苏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季度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2016年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共二次;2015年4月、11月,2016年6月、12月季度表扬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