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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雄标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裴青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雄标,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裴青河,乔应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096号原告:彭雄标,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和睦路324号。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被告:裴青河,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乔应杰,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彭雄标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裴青河、乔应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雄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雄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雄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彭雄标负担。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