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英国、青岛永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英国,青岛永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韩英国,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永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774239-4。法定代表人黄永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英国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79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韩英国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7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