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占永与穆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永,穆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672号原告:李占永,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八面乡阳光村保龙山屯。被告:穆宇,女,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站前街道长白委16组大正小区6-1栋8门720室。李占永与穆宇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李占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占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占永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