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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2247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张东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张东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247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被告:张东验。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张东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