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721号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南大街1号中央商务区F6栋13楼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6387T。法定代表人:罗林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根,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六枝特区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2幢1单元4层1B号,组织机构代码06770453-9。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平,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枝特区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源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