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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谷俊财等诉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仁,谷俊财,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113号原告徐长仁,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谷俊财,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法人李杰,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仁、谷俊财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长仁、谷俊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仁、谷俊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丽审 判 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