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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5)禹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5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希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