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83号申请执行人莫金德与被执行人叶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金德,叶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83号申请执行人:莫金德,男,1962年2月11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叶玉林,男,1972年4月2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金德与被执行人叶玉林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叶玉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莫金德借款本息人民币79200元,负担诉讼费2180元,负担执行费112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莫金德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经申请人莫金德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