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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维与王小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王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维。被执行人王小琼。李维与王小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小琼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王小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搭建在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外露台上的地砖、花池、花架,恢复露台原状。执行中,李维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作终结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