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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显新、胡建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显新,胡建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显新,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胡建宽,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4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显新与被执行人胡建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胡建宽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西路211号一单元5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1035987,无土地证登记信息,不宜处置)、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西路211-4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035980,无土地证登记信息,不宜处置),查封被执行人胡建宽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天籁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胡建宽的银行存款13882.34元,因被执行人胡建宽在本院系多债主案件当事人,经分配后,本案到位金额为6532.34元。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反应,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2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3467.6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59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