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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宗峰诉被告王世清、林巧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峰,王世清,林巧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000号原告:韩宗峰,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宣晓艳,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清,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林巧燕,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鞠俊杰,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峰诉被告王世清、林巧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韩宗峰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