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宗峰诉被告王世清、林巧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峰,王世清,林巧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000号原告:韩宗峰,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宣晓艳,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清,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林巧燕,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鞠俊杰,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峰诉被告王世清、林巧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韩宗峰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