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5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固定职业。1998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1年7月5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2年11月7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6月13日因吸毒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于2014年6月29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9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6年11月2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铁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黄石市铁山区建设路3栋34号房屋内,以50元/颗的价格卖给饶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饶某当场给付人民币100元。同日11时许,刘某和饶某在铁山区九龙洞球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人身搜查,当场从刘某右边裤子口袋内搜出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43颗;从上衣口袋内搜出人民币100元。经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实际净重4.0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扣押物品清单、现金解款单、手机通讯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饶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测试证书、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6]336号理化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黄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毒品、毒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2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刘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止)。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交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