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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超与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超,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胡超,男,生于1981年9月,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檬垭乡。被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超与被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5)巴州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