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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与李旺友、李中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李旺友,李中会,李秀梅,殷恒林,李玉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6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6558186F。负责人:肖云,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有安,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旺友,男,1976年12月21日生,彝族,永仁县人,住永仁县。被告:李中会,女,1978年4月6日生,彝族,永仁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旺友之妻。被告:李秀梅,女,1987年5月20日生,彝族,永仁县人,住永仁县。被告:殷恒林,男,1970年5月11日生,彝族,永仁县人,农民,住永仁县。被告:李玉翠,女,1972年12月12日生,彝族,永仁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殷恒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与被告李旺友、李中会、李秀梅、殷恒林、李玉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负担(已交)。审判员  余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