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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恢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国彤申请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彤,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国彤,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国际机场旅客服务部客运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彤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10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