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8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泽平与额日登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平,额日登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8民初220号原告:朱泽平,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被告:额日登巴图,男,蒙古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原告朱泽平与被告额日登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额日登巴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朱泽平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5000元;2、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上述本金利息,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3日,被告额日登巴图向原告朱泽平借款75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十七个月,约定每月偿还4400元。还款期限到了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额日登巴图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额日登巴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月13日,被告额日登巴图向原告朱泽平借款7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十七个月,每月还款4400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明要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上述本金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额日登巴图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案为凭,并经当庭举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额日登巴图与原告朱泽平所签订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额日登巴图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上述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相应借款利息,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该事实无法核实,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额日登巴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额日登巴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朱泽平借款75000元。二、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额日登巴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额尔登巴特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雅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