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665陈之路与李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之路,李大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2665号原告:陈之路。被告:李大飞。原告陈之路与被告李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之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之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万元及违约金和利息199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李大飞在2016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写下借条一张,收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利息为2分,如到期不还自愿支付银行利息的4倍作为违约金。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变更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李大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陈之路借款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整,约定利息为二分,期限为叁个月。于2016年11月1日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支付银行利息的4倍作为违约金。……”,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陈之路现金捌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大飞向原告陈之路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一并主张利息、违约金的,利息、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已按月利率2%主张借款利息,故对于其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大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大飞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