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贝某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顺城街。法定代表人王某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贝某某,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古城村委北杨庄。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贝听训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贝某某所有一辆车牌号为豫QL34**号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贝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L34**的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