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席某某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席某某,男,199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大庆市。被告人席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席某某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席某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刑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席某某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康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