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成文与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成文,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安成文,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13号7层。法定代表人郑敬豪,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成文与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赔偿金69000元及利息、失业保险金经济损失21629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26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无车辆、且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