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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与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06行审5号申请人: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负责人:汪金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申请人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马环法〔2016〕44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认为,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马环法〔2016〕44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马环法〔2016〕44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若对上述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尹 江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程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