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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梁玖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梁玖仔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790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霍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淑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玖仔。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梁玖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玖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理承包原告鱼塘/土地范围内的相关附着物、搭建物、属于被告所有的物件等,清理费用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立即将其承包原告的位于大东横涌东1、2号塘的鱼塘/土地(面积:30.8亩)在履行清理后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承包金(承包金按64680元/年,每年每亩2100元,从2015年1月起计至2017年2月,承包金为14014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6月16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的违约金为32350.03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占用原告鱼塘/土地期间的占用使用费(占用使用费按64680元/年,每年每亩2100元,从2017年3月起计至鱼塘/土地返还原告之日止),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172490.03元。原告在诉讼中变更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期承包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6月16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的违约金为32350.03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大东横涌东1、2号塘的鱼塘/土地(面积:30.8亩),承包期从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年承包金为64680元。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缴交承包金的,每天按所拖欠金额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承包期满后,双方解除承包关系,原告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告清理相关附着物、搭建物,属被告所有的物件,被告必须配合清理,如被告不清理,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鱼塘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承包金,至今尚欠承包金140140元未支付。上述《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双方未再续约,故双方租赁关系于2017年2月28日终止。被告应在合同期满终止时将其承包的鱼塘、土地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依约按时将承包的鱼塘、土地返还给原告,于2017年3月1日起占用至今。而且,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被告在合同期满后实际占用原告鱼塘、土地应支付占有使用费,支付标准按前述《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标准64680元/年计算。后因被告没有依约支付承包金,至今拖欠承包金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了承包金140140元,其中抵扣保证金64680元,扣减在原告处的股份分红5341.73元,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支付了70118.27元,合同期内承包金140140元已全部支付完毕。但被告在合同期满后至今仍使用原告土地,应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的通知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农业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2月15日,原告(合同中称甲方)与被告(合同中称乙方)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大东横涌东1、2号塘的鱼塘/土地(面积:30.8亩)用作农业种养殖;承包期限从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年承包金总金额为64680元,其中2012年应缴交10个月承包金为53900元,应在当年11月15日前付清;2013年至2015年应缴交的承包金为64680元/年,第一期在当年6月15日前付32340元,第二期在当年11月15日前付清;2016年缴交1年另2个月承包金75460元,第一期在当年6月15日前付32340元,第二期在当年11月15日前付清;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交保证金64680元,该保证金待乙方完全履行合同后无息返还。除上述约定外,合同中的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乙方逾期缴交承包金的,每天按所拖欠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四)款约定,合同期满乙方逾期交回土地给甲方的,使甲方不能按时将土地给新承包方使用造成违约和新承包方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从逾期交回土地之日起每天向甲方支付每亩土地50元作违约金。第九条第(三)款约定,承包期满后,甲乙双方解除承包关系,甲方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清理相关附着物、搭建物,属乙方所有的物件,乙方必须配合清理,如乙方不清理,归甲方所有。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该承包土地,因已过承包期,青苗补偿费、地上附属物款等一切补偿归属甲方所有。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土地交付被告使用。此后,因被告未依约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应缴交的承包金共140140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承包金70118.27元,双方同意以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64680元及股份分红款5341.73元抵扣剩余承包金。另查,原告的机构名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的通知》(粤农办[2007]15号),原告的印章名称缩写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期末日为2017年2月28日,现期限已届满且双方已将承包期内的承包金结算完毕,并将被告缴交的保证金抵减应支付的保证金,根据《农业承包合同》中“该保证金待乙方完全履行合同后无息返还”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涉案鱼塘、土地,故原告请求被告将承包鱼塘、土地内的附着物、搭建物、建筑物等物品清理后返还给原告的诉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承包金的违约金的诉请。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在2015年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及2016年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向原告缴交承包金,显属违约,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能积极履约,且承包期限已届满,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偏高,应予以调整,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情况,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玖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违约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财产保全费1382.45元,两项合共1686.45元,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预交3257.35元,应退回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1570.9元,由被告梁玖仔负担168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雅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