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新华与周福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华,周福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182号原告:郝新华,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加球,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福林,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负责人:路林,该公司经理。原告郝新华与被告周福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新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新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郝新华负担。审判员 孔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颖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