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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宇诉被告胡三红、张建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胡三红,张建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443号原告:张宇,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张春阳,男,52岁。委托代理人:李思龙、杨辉,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三红,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被告:张建权,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诉被告胡三红、张建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三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对被告胡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宇负担。审 判 长  张克宁审 判 员  刘延梅人民陪审员  刘清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