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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贵文、何新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贵文,何新军,田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何贵文,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何新军,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淄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田传云,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何贵文、何新军诉田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8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