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曹道清与殷文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道清,殷文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788号原告:曹道清,男,194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殷文辉,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道清与被告殷文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曹道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曹道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9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道清负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