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德伦与岳池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伦,岳池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248号原告:杨德伦,男,生于1937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岳池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法定代表人:李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颂璘,公司法律顾问、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伦与被告岳池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岳池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伦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伦撤回对被告岳池盛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50元由原告杨德伦负担。审 判 长 吴凌云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