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16号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苗某某与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17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解某公积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1304XXX****XXXXXXXX)的冻结。附:(2017)皖0403民初17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