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加丰与毕微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加丰,毕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920号原告:侯加丰,男,197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9********,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华星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毕微,女,1984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4********,汉族,住海伦市盛世桃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门。原告侯加丰与被告毕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侯加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毕微给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毕微于2016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将款汇到毕微账户。虽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被告毕微于2017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侯加丰借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