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7)渝0101行审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审25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华泽,该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綦浩然,该局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集中新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6866927G。法定代表人姜维祥,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万州人社监理[2016]14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冯地生工资15500元未支付。投诉人冯地生2016年6月6日投诉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了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欠冯地生等人工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万州人社监令字[2016]15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该指令书后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万州人社监令字[2016]15号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16年8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万州人社监理[2016]14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地生工资15500元,逾期不支付,依法承担延迟支付的资金利息。该行政处理决定于2016年9月2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处理决定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及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理决定于2017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万州人社监理[2016]14号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万州人社监理[2016]14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万州人社监理[2016]14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亚飞审 判 员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