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德金与被告徐桂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金,徐桂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310号原告:徐德金,男,1938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徐桂花,女,年龄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徐德金与被告徐桂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德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徐桂花支付2015、2016、2017年承包费16000.00元;2.徐桂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徐桂花在20多年前嫁到外村,后于1997年到徐德金处居住。因徐桂花未分得土地,就耕种徐德金所有的1.2亩水田,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承包费,开始时还按年给付徐德金承包费,但从2013年至今一直未能给付承包费,故徐德金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徐德金提供的徐桂花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徐德金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德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