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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龙希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希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90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希林,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希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龙希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希林窜至中山市大涌镇兆洋路79号友谊出租屋312房,盗走被害人李某放于床头的黄果树香烟1包。得手后,龙希林又窜至友谊出租屋206房,盗窃被害人余某1放于床头柜的红双喜牌香烟1包时被被害人发现,后龙希林携赃逃至大涌镇兆洋路时被群众抓获后交公安人员归案,归案后龙希林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公安人员从龙希林处缴获盗得的黄果树牌香烟1包,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希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办案说明,被害人李某、余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龙希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审讯录像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希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龙希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龙希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希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龙希林退赔被害人余友志被盗的红双喜牌香烟1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永祥沈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