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唐福坤与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湖南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福坤,湖南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367号原告:唐福坤,男,出生于1973年7月12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卓,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1003房。法定代表人:颜学良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烈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701房。法定代表人:文丹。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旻,女,系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光明,女,系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唐福坤与被告湖南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诉称,湖南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从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装饰公司)处承接分包了上海北外滩东大名路浦江国际金融中心1098号工地的室内装修工程,因人手有限,万豪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安装劳务合同,将部分项目以清包劳务工方式交由原告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劳务工人开始进场,直至工作完成,劳务工程完成后,被告万豪公司以结算单价有问题拖欠部分劳务工资未予支付,中建五局装饰公司系工程总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万豪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款326347元;2.万豪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97904元;3.中建五局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与万豪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被告万豪公司、中建五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万豪公司签订的安装劳务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浦江国际金融中心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扶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