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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谷成军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成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56号罪犯谷成军,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永冷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谷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2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7日投入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后于2015年8月5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因执行机关对罪犯谷成军提出减刑后申请撤回对其的减刑建议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谷成军不予减刑。对此雁北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16年4月19日向赤山监狱刑罚执行科作出该犯的情况说明,出具了“雁北监狱在2015年度第三批减刑假释中为罪犯谷成军呈报了减刑,在此期间,该犯所在监区发生了一起赌博行为,我狱狱侦科介入调查后,发现该赌博行为涉及罪犯谷成军,所以监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其减刑建议。经查:认定该犯没有参与赌博,但在值班期间值班不负责被处以扣2分,该犯扣分处罚表已由我狱狱政科寄往赤山监狱”的证明。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成军自调入赤山监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变压器绕线岗位,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159.7分。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学习之星”;2015年10月被评为“守纪之星”;2015年6月春节期间值班不负责扣考核分2分。常德市武陵区司法局意见:建议对罪犯谷成军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谷成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成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