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振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包青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振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包青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541号原告:中山市华振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0号宇宏健康花城4号楼15卡之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473872XX。法定代表人:梁观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直雨,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沙龙,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包青云,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振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青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华振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振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振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为3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华振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莺姚志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