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振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虎,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非��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赛恒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振虎在厚坡镇裴岗村胡湾其承包林地边的菜地里种植大量罂粟苗,种植面积为1.6X4.7米。经测算,王振虎种植的罂粟苗总数约为5264棵。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振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辛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振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振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建民审 判 员 黄俊慧人民陪审员 牛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显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