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