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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丁立兵、马红梅、马晓成、马军、丁丽艳、马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丁立兵,马红梅,马晓成,马军,丁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丘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立兵,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红梅,女,1985年8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晓成,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军,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丁丽艳,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军,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丁立兵、马红梅、马晓成、马军、丁丽艳、马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逍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