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XX、杨威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XX,杨威威,杨志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727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劳动路*号祥和大厦101-102。主要负责人:陈李刚,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被告:杨威威,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杨志春,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XX、杨威威、杨志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