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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4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刘亚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刘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4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波,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鹏,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亚辉,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5221.9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刘亚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城坊街支行的账户(账号:62×××20)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亚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城坊街支行的账户(账号:62×××20)银行存款95221.93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972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