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倪海亮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倪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倪海亮,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倪海亮因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16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倪海亮罚金三千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1月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海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倪海亮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倪海亮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倪海亮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倪海亮继续缴纳,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倪海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倪海亮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