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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玲、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玲,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徐玲,女,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娟,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玲与被执行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00元,借款利息624000元,另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9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娟未依法申报财产,被本院以(2017)鲁0321执69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王娟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金玉霞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