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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杜亚军、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杜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霍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某公司申请执行与杜某、某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榆证执字第144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2297.33元,截止2016年7月12日的利息人民币22103元,罚息人民币1440.48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负担案件执行费6437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杜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6)榆证执字第14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