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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138王林俊与丹阳浩丰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俊,丹阳浩丰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138号原告:王林俊,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丹阳浩丰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763942-7。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七纬路**号。原告王林俊与被告丹阳浩丰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林俊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2017年5月16日,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林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杰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人民陪审员  谢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靳玲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