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静,XX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533号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陈文,职务不详。被告:刘静,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XX萍,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