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87杜飞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飞,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杜飞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11月8日、2014年7月20日、2014年9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十日、十五日,于2014年10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杜飞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3月8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杜飞在苏州市相城区漕湖邻里中心北侧,酒后殴打被害人杭某,后无故使用砖块将被害人杭某的汽车车窗玻璃、车身等多处部位砸坏。涉案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931元。被告人杜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杜飞家属向被害人杭某赔偿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杜飞得到被害人杭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飞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飞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书证车损照片、保养维修单、谅解书,被害人杭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杜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飞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至2017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乾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