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作义与张惠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义,张惠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02号原告:张作义,男,192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松,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升,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张作义与被告张惠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作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作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作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为1485元���由原告张作义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