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申请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申16号申请人钟兆银与被申请人胡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兆银,胡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申请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钟兆银,男,畲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德江,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再审申请人钟兆银因与被申请人胡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924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钟兆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兆银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钟兆银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员 唐 军审 判 员 金相国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