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59贾坤范与续耐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坤范,续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59号申请人:贾坤范,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续耐莲,女,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贾坤范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4385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续耐莲中国银行太原新建路支行的账户(账号:14×××87)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贾坤范愿以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晋阳街32号和泰小区6幢1单元14层1401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坤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贾坤范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晋阳街32号和泰小区6幢1单元14层1401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申请人续耐莲中国银行太原新建路支行的账户(账号:14×××87)银行存款243851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39元,由申请人贾坤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业平 关注公众号“”